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灵活用工人员提供购置相关保险等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