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