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八条有效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