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