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增强公众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