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市、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