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