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占用公共场地的停车泊位地面硬化铺装或者标志标线出现缺损、剥落,其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时维护、修整,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