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设置、取消停车泊位或者擅自设置隔离墩、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但不能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