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经营者擅自利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停车场(位)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