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沿街门店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或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