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未按照规定地段、时限和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