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广告、传单散发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散发活动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