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