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制定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健康教育计划,定期组织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健康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或者配置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为环卫作业人员工间休息及车辆停放提供条件。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为环卫作业人员提供临时休息、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