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平台管理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动态监测、统筹调度、及时处理和考核评价,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