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因道路维修、窨井清理、公用设施维护、绿植栽培或修剪等作业遗留的渣土、淤泥、枝叶等杂物、废弃物,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恢复场地整洁、平整。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