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因道路维修、窨井清理、公用设施维护、绿植栽培或修剪等作业遗留的渣土、淤泥、枝叶等杂物、废弃物,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恢复场地整洁、平整。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