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袋(盒、箱)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向城市绿地、窨井管道等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倾倒垃圾;

(五)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