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指导相关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作业单位,做好医院、商超市场、企业园区、公交站点、交通枢纽、公共厕所、垃圾收运设施和雨污水收水口等重点区域、重要点位的消毒杀菌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作业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