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