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