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制定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