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通行情况、市容环境情况,科学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设置、取消停车泊位,不得擅自设置隔离墩、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

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明的车辆停放地点和方向依次有序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长期闲置不用的车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