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相适应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合理设定投放总量,科学施划配套的停车点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停放秩序维护和运营调度工作措施,及时清理、回收违规停放和故障、破损、遗弃的车辆,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按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