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动车经营者不得擅自利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停车场(位)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的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