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沿街门店经营者应当保持店容店貌整洁,不得擅自超出门、窗或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服务。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