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活动。为方便居民生活,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明确允许临时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具体地段、时限和经营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地段、时限和范围内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以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