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