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商业性宣传品等;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