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专项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外观形式与整体建筑风格以及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

(二)内容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出现脏污、破损或者字体残缺,影响市容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