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已废弃的线(缆)、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