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