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场所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并按照规定时间科学合理的启闭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