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