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邢台地域特色与文化内涵,组织编制城市色彩、建筑风格等专项规划,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行办法。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协调。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