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与相关责任人签订包括责任区秩序、美化、净化、绿化、亮化等内容的管理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