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与相关责任人签订包括责任区秩序、美化、净化、绿化、亮化等内容的管理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公布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