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