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高新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单独编制预决算,纳入市本级预决算管理。

高新区应当与市人民政府合理划分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明确财政收入划分体制,接受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及审计部门审计。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