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条有效高新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放管服”改革、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改革等相关领域先行先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管委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经依法授权、委托,在高新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