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与创业第二十四条有效高新区应当设立科技专项资金,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支持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建设、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建设等。对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和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管委会按照规定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