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与创业第二十二条有效高新区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在区内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实施瞪羚独角兽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加快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