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布局,培育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支持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序列的,给予优先支持。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