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与创业第二十一条有效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布局,培育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序列的,给予优先支持。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