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加快产城融合发展,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区投资建设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加强与市政建设接轨,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