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应当统筹高新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