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应当统筹高新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