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高新区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平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委会应当结合功能定位,根据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在土地类别、出让年限、出让条件、准入审核等方面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