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管理区域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空间,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高新区发展用地需求,并根据需要扩大调整区域范围。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