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管理区域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空间,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高新区发展用地需求,并根据需要扩大调整区域范围。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