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各项优惠政策、收费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