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