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遵循区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