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辖区域内河流、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执法监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考核评价制度,建设河(湖)长制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