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涂改、覆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