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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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